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国家环保局1988年05月09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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